坚持中国特色政党制度 发挥参政党的监督作用

2009-12-16 来源:

    一、我国的政党制度
  近代意义的政党是代议政治的产物。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认为,政党是一定的阶级、阶层或利益集团为了共同利益,以夺取或控制政权,或影响政治权力的运用而由其先进分子建立的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的政治组织。政党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是政党活动的产物,是国家有关政党的组织、政党活动以及政党参与政权的方式和途径等一系列法律、政策和惯例的总和。政党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包括政党的法律地位,政党参与国家政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二是政党间的相互关系。由于政治传统和阶级结构不同,各国实行的政党制度也不一样,政党制度大体上有:一党制、两党制、多党制、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是我国的政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多党合作指的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政治基础,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团结合作,互相监督,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政党制度是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共同确立和发展起来的,孕育于民主革命时期,确立于新中国成立以后,并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得到很大发展。邓小平在1979年《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中明确指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多党派的合作,这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民主党派原来联系的阶级、阶层的人们,绝大多数已成为工人阶级知识分子和社会主义劳动者,还有一部分是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同时还有一大批新中国培养起来的知识分子参加了民主党派。根据以上情况,邓小平在1979年《新时期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任务》中明确指出:各民主党派“都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邓小平的论述,肯定了民主党派的历史性进步,纠正了在“左”的思想影响下把民主党派当作资产阶级性质政党的错误,又指出其仍然是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强调其具有为社会主义服务的进步性与广泛的代表性相统一的特点,阐明了新时期民主党派的基本性质。
  中国的政党制度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或两党制,也有别于一些国家实行的—党制。其显著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各民主党派是与共产党团结合作的亲密友党和参政党,而不是反对党或在野党。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有着共同的奋斗目标,共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国家政权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均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民主党派享有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等权利。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4条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政党制度的发展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基础,政党制度的选择不能生搬硬套,必须符合国情。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经过了长期革命斗争考验、也经过了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革检验的唯一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党制度。它的建立既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崇高的、无可替代的领导地位,也体现了各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心悦诚服的认同,更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患难与共、肝胆相照、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的友党关系。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实际的基本政治制度坚持好、完善好,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保持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与优势;有利于保持国家政局的稳定和社会安定;有利于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时,我们也坚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完全能够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阶级阶层结构变化的现实情况,能够充分地反映广大人民群众包括变化中的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和要求的。
  二、进一步发挥参政党的民主监督作用
  民主监督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在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上,通过相互提意见和建议,并展开批评的一种重要的多党合作内容。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因此民主监督更主要体现为民主党派对共产党及其所领导政权的监督。1956年,毛泽东同志在《论十大关系》的重要讲话中就提出了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为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后民主党派继续发挥作用指明了方向。在随后召开的中共八大上,邓小平同志进一步指出,党外的民主人士“能够对于我们党提供一种单靠党员所不容易提供的监督,能够发现我们工作中的一些我们所没有发现的错误和缺点,能够对于我们的工作作出有益的帮助。”1982年,中共十二大全面总结了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合作共事的经验,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进一步丰富发展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因而参政党的民主监督职能在一定意义上是参政党最重要的职能,参政党就应该成为“监督党”。所以,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新阶段,发挥好参政党民主监督作用,应该是多党合作事业发展的最重要的任务之一。
  目前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工作尚处于不断探索之中,一些好的做法还没有进一步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在一些基层单位还存在“走形式”现象,民主监督的力度和实效达不到政治文明的要求,达不到人们的期望。究其原因,主要有:部分群众对参政党的认识有偏差;民主监督缺乏系统的理论支撑;民主监督的制度不够规范。因此进一步理清思路,理顺关系,有利于我们充分履行参政党职责,发挥民主监督在现代政治文明进程中的特殊作用。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性质。参政党和反对党与执政党的关系是不同:反对党对执政党基本上是不管执政党提出什么政策主张它们都要反对,即使它们实际上认为这些主张是对的,它们不仅拥有否决权,而且以否决权的实现为己任;而参政党则是在拥护执政党的基本政治纲领的基础上,对执政党的各种政策主张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参政党对执政党民主监督的基本特征不以否决执政党的政策主张为自身的追求,建设性是参政党的最重要的特征。因此各民主党派的监督是在接受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为支持和帮助共产党更好地执政和加强党的建设而实行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要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在参政议政过程中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对执政党与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各项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其次,应该明确参政党的民主监督的重点。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范围十分广泛,总体上分两大类:一是对各类决策形成的监督,二是对各类决策执行过程的监督。第一类主要包括参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国家大政方针的决策、参与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财政预算决算、重要领导人选的确定等。对这类决策的监督是参政党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需要进一步加强。但从现实情况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还没有产生参政党行使否决权、使其对执政党的监督具有强制力的需要和可能,各民主党派也还不具备相应的能力。因此它不能作为现阶段民主监督的重点。而在对决策执行方面的监督,则应该是发挥好参政党的民主监督作用的一个突破口。参政党把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作为参政议政工作的重点内容,经常就这方面的问题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对政府和司法机关提出在决策执行方面的批评意见。
  再次,应该重视和完善参政党民主监督的三个主要渠道。 一是参政党对执政党的监督。目前在这方面参政党对执政党的民主监督制度化程度已经比较高了,但仍需在知情的范围、渠道、时间等方面加以进一步规范。比如,当执政党在就某个问题征求意见时,应当提前一定时间告知参政党,让他们有相应的时间来做准备。二是参政党作为政协的界别在政协中履行民主监督职能。这是参政党履行职能的主渠道,在政协中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主要有三种方式:在政协大会发言和提出提案;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在政协常委会上发言。三是参政党成员个人的各种方式的监督。上述两方面虽然也包含有参政党成员个人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因素,但主要还是以组织的名义进行的,参政党成员个人的监督更多的是其他渠道,参政党成员不仅可以作为政协委员履行民主监督职能,还可以通过担任政府官员、人大代表、政府或司法机关的特约监察员的时候体现出民主监督的色彩。
  最后,民主党派要努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使民主监督工作取得更加切实的效果。21世纪是政治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世纪,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面临的任务、需要解决的问题都是过去未曾遇到的,民主党派要适应新情况,切实加强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要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大局,积极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要敢于和善于提出问题与分析问题;要做共产党的挚友和诤友,实事求是,努力探索使民主监督更加切实有效的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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