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统一战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2009-12-16 来源:

     进入新时期,邓小平同志丰富和发展了统一战线理论,他指出:“国家工作重点的转移,国内阶级斗争状况的根本变化,使得新时期统一战线的性质、任务、方针、基本政策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1989年1月,邓小平同志提出要“组织一个专门小组(成员要有民主党派的)专门拟定民主党派成员参政和履行监督职责的方案”。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根据这一要求经与民主党派协商,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89)14号文件]。在这一文件的指引下,新时期的统一战线工作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服务,为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服务,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服务。
     大力加强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对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促进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把它坚持好、完善好、落实好,能有力地促进共产党领导的改善和参政党建设的加强;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多党合作、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对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防止共产党决策失误、促进反腐倡廉和调动全社会各阶层群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更是功不可没;在统一战线的旗帜下,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更是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群众生活的改善,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根本保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挖掘和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能为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在统一战线的大家庭中,党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本着“团结、帮助、引导、教育”的方针,有力地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健康成长;加强统一战线工作还能充分调动和发挥统一战线各阶层、各党派、各团体和各界人士的爱国热情,广泛团结和联合大陆同胞、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共同反对台独、反对分裂,促进早日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党的统一战线政策、统一战线工作的各项任务都已写入了中央十六次党代会修改后的新党章。江泽民在全国统一战线工作会议上强调:“统一战线作为党的一个重要法宝绝不能丢掉;作为党的一个优势,绝不能削弱;作为党的一项长期方针,绝不能动摇。”他要求:“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统一战线的地位和作用,更自觉地支持和做好党的统战工作。”
     中共中央(1989)14号文件《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发布至今已15个年头,中共高层领导曾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了这方面的工作,但深入贯彻实施至县(市、区)及以下一级地方党委、党政机关各部门、基层单位似乎尚待时日。邓小平同志强调:“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 “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又进一步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强调“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贯彻实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共产党始终处于领导地位,起着主导作用,并非是民主党派想参与协商就能参与,想监督就能监督得了的。只有将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法律化,才能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人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最近,中共中央颁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内立法开了先河,作出了示范。为此,建议中共中央要以邓小平同志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为指导,在(89)14号文件的基础上,尽快制定《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使统一战线工作走上法制轨道。《条例》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规定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性质: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联盟。
     (二)明确统一战线工作的根本任务和基本要求:爱国统一战线要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在社会各界中多做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的工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服务;为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服务;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服务。
     (三)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理论研究和统一战线思想、政策的宣传教育。县级以上各级党委要建立专门机构,组织开展统战理论研究。各级党委要把党的统一战线思想、理论、政策作为党课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之前的理论考试重要内容之一;要把贯彻实施统一战线各项政策及开展工作情况作为各级党委、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党的宣传机构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党的统一战线思想、理论、政策、相关知识和统战工作情况,以调动全社会各阶层群众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祖国统一大业和维护世界和平服务。
     (四)加强统战部的组织建设:各级党委的统战部长必须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政府各部门的党组织要确定一名委员以上领导分管本部门的统战工作。统战部的其他领导和专职干部要选拔任用年轻好学、思想活跃、知识面广、知识层次较高、善于交际的优秀人才担任。统战部门各级领导、干部任职前要经过统一战线思想、理论、政策、工作方式方法、相关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并应确保统一战线干部队伍的稳定性,以适应统战工作连续性的需要。随着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相关知识的不断创新、丰富、发展、完善,统一战线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五)要制定《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参政议政工作规范》(或程序、条例等)。规定哪些重大决策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必须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协商;哪些领导干部在任用前必须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协商。协商前应把决策的目的、意义、背景资料、可行性调研论证资料、决策依据、干部考察、考核资料提前告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代表,具体规定提前多少时间,使其得以充分酝酿,或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代表共同参与可行性调研论证,或在对拟任人选考察、考核的基础上参与共同协商,确保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各级民主党派办事机构的办事经费应与党、政、人大、政协办事机构的经费基本相等,如开展调研、换届等活动应另拨专项经费,以确保民主党派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
     (六)设立“五员”,各级党委要设立若干名民主监督员;各相关部门设立特邀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教育督导员。规定这些人员必须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代表中产生、推荐,由各级党委、各相关部门聘任。制定《民主监督规程》,规定这些人员产生、推荐、聘任的程序,他们的权利义务和行使权利的程序,以及正常行使权利的保障措施;规定被监督机关、领导干部应如何正确对待民主监督;规定对拒绝、刁难、阻碍监督或对监督主体实施围攻、打击、报复者的党纪、政纪处分措施、处分程序等。
     (七)《条例》应规定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代表在各级人大、政协中应安排的领导级别、所占比例,以及担任各级政府、各部门领导实职的职级、职别、职数及所占比例和推荐、任用的程序。
     (八)各级地方党委要组织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代表参与各级人大组织的财务检查、执法检查;或参与领导干部审计、听取述职以及对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部门工作的绩效评估等活动,具体规定参与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
     (九)加强对提案、议案办理情况的检查、监督:中共各级地方党委应每年组织一次各民族党派、无党派人士代表对各级政府以及各部门对政协委员提案、人大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对办理不当或不力的可建议有关部门纠正或重新办理。如仍无改进的,可提请同级党委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督办,并对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坚持“团结、帮助、引导、教育”的方针,帮助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树立在党的领导下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做到爱国、敬业、守法,在加快自身企业发展的同时,开展“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活动,帮助更多人士走共同富裕之路。
     (十一)要按照“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广泛团结和联合大陆同胞、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共同反对“台独”,反对分裂,促进祖国早日完成统一。
     (十二)要拟定一整套适合各级党政、各部门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统战工作考核、评比量化指标体系,纳入各级党政、各部门政绩考核内容。各级党委要对本级政府、各部门、下级党委执行本《条例》的情况每年组织一次检查评估,对统战工作成绩优良的予以表扬奖励;对统战工作成绩较差者予以批评警示,对违反本《条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具体制定处分条款。触犯法律的依法查处。
     (十三)各统一战线工作部门要建立统战工作信息收集、整理、咨询、管理规范程序,实现统战信息管理网络化,提高统战工作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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