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楼层设计高度必须考虑当地消防水平

2010-12-06 来源:调研室

    丽水市委会主委李江波反映:在城市化浪潮中,各地兴建高层建筑的热情高涨。而高层建筑的灭火与救援是世界性的难题。现有消防车的供水能力和供水器材的耐压强度达不到高层建筑的高度;固定消防设施无论在研发、设计方面,还是在施工、管理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加上管理能力和经验不足,还无法做到100%有效;举高消防车一般只能救援相应伸展高度内(100米)的被困人员,或输送救援人员到这一高度的窗口,有射水功能的举高消防车也只能向这一高度的喷火窗口射水。但对超过这一高度或建筑外墙无开口的火灾,举高消防车则无能为力;消防直升机对建筑内部的被困人员同样也无能为力。
    为此,建议:一、在现阶段高层建筑消防能力没有发生质的变化的前提下,应改变城市建设单纯以高楼大厦为美的观念,尽量少建高楼。特别是在一些消防能力并不强的二三线城市,更要控制建设高楼的热潮。二、新楼层设计高度必须小于当地消防能力水平。即不能超过在当地消防设备的最高救援、灭火高度的1.2倍。三、在消防能力能够满足两个高层建筑同时消防的需要时,才可审批建设第二个以上的高层建筑,以防止两个高层建筑同时发生火灾时无力救援的情况。四、违反规定,擅自审批建设超出地方消防能力之外的高层建筑,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审批人与地方政府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五、该规定应纳入地方政府考核内容,并作为一票否决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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