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海生态建设”:发展海洋经济题中之义

2011-04-06 来源:联谊报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中共浙江省委省政府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出加快建设“港航强省”的战略。我们认为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必须多措并举,完善体制机制,加大近岸海域生态保护力度,控制陆源污染总量排放,把“碧海生态建设”放到更重要的位置。

    当前我省海洋生态环境的主要问题
    近岸海域环境污染形势严峻,海洋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威胁。我省26万平方公里海域面积,近岸海域I类海水面积只占3%,劣IV类海水面积占33%,严重污染海域面积却高达28%,已成为全国受污染最严重、污染面积最大的海域。海洋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完整性和丰富度受到严重威胁。渔业资源衰退明显,全省三分之一海域成为底栖生物绝迹区,生物体内铅、镉、砷和石油烃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严重威胁海产品的食品安全性。
    海域使用过度且无序,海洋生态退化严重。临港重化工业带的大规模新建、海岸工程的频繁施工、大规模填海造地、海洋工程开发以及港口航运等活动的开展,尤其是企业排海标准的过度宽松,用海无序,海水养殖区富营养化等,进一步加剧了近岸沿海滩涂、滨海湿地面积大量丧失,海洋生态的脆弱化。
    监管体制条块分割,海洋环境保护不力。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颁布后制定实施了《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但配套法规体制尚未建立。海洋环境管理政出多门,权责不清,推诿扯皮,管理脱节,部门掣肘困扰等现象依然存在,不少地方仍然以行政干预办法代替经济和法律手段。海洋环境执法偏“软”,违法成本大大低于守法成本,不足于威慑企业、公民为牟取暴利不惜牺牲环境的侥幸行为。正面激励措施的运用还很有限,无法有效解决海洋环境保护的公共性和外部性问题,导致海洋环境保护监管不力。

    把“碧海生态建设”放在更重要位置
    积极开展海洋环保基础研究,严厉控制和削减陆源入海污染物。要积极开展海洋环保基础研究。组织开展近岸海域环境调查,摸清排入我省海域内的陆源污染物总量和空间分布,为编制“十二五”碧海行动计划、《浙江省“十二五”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计划》和海洋污染防治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要加强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技术的研究。建立起以海洋生态承载力为基础的“重点港湾海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用铁律削减陆源入海污染物。将陆源污染控制列入各级政府的绩效考核之中,适时制订《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加强对八大流域及四大平原河网水污染防治,通过对工业、生活、农业排污的监控和河道清淤等手段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削减污染物入海总量。
    加快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地方立法,推动新一轮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抓住“全国海洋经济试点省”契机,率先开展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试点,为推进我国生态补偿立法工作和完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机制积累经验。制定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地方规制,重点理清和制定有关海洋生态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资金来源以及补偿资金管理等问题法律规定。如,可向海洋陆源污染、海洋(海岸)工程污染、滨海湿地围垦和围海造地、海洋倾废等行为征收海洋生态损害补偿金,对严重破坏海洋资源、海洋生态的,征缴比补偿金更高的海洋生态损害罚金。在补偿对象上,可主要面向渔业从业企业、从业人员以及政府海洋生态环境防治体系建设,海洋生态修复等项目。在补偿形式上,可采取政策补偿、资金补偿、智力补偿等多种手段,补偿标准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而确定。可拓宽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融资渠道,通过立法引导企业、民间资本广泛参与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机制的建设。要利用生态环境保护成为国际合作热点的时机,争取国际援助,运用国际资金和技术以及优惠政策,支持我省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的建立。
    要坚持以海定陆、陆海统筹、河海兼顾的原则,逐步解决陆地、流域和海洋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加快推动《海岸带综合管理条例》、《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办法》等海洋环境保护配套法规的出台实施,有效遏制海洋环境的进一步恶化。
    加强海洋监测能力建设,构建现代海洋监测预警和应急体系。加快建立省、市、县三级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和灾害预警体系。建议引入生态系统动力学的理念,进行跨学科和综合性的监测和研究,逐步建立和完善立体化、全方位的近岸海洋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加强跨区域海洋生态环境建设联合调控力度,与“长三角”地区两省一市联合,重点在入海污染源的联合监控与预报、海洋污染的协同治理、重大海洋污损事件防范应对、涉海环境联合执法监察、赤潮应急监视观测和海洋倾废监控等领域展开合作。优化统一监测站点布局,建立健全由海洋站网、海洋资料浮标网、海洋断面监测、船舶和平台辅助观测、沿岸雷达站、航空遥感飞机、海洋卫星、气象卫星等多种遥感系统组成的海洋环境监测网络,逐步实现对海洋环境的全方位立体监测。加强各级环境监控中心能力建设,改善污染源现场采样监测专用仪器设备装备水平和技术水平,提高分析监测能力。充分利用“浙江省涉海环境监测观测网络”这一平台,实现省级部门间监测资源共享和监测资料综合集成,不断提升生态环境动态监测和跟踪评价水平。建立和完善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提高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应急指挥体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决策系统和溢油等重大海洋污损事故应急处理体系,提高海洋污染重大事故和灾害应急处理能力。
    强化环境保护合作和联合依法行政,构建新型海洋环境安全体系。强化海洋环境保护合作和联合依法行政,要以省海经办为平台,进一步建立省级海洋环保协同合作机制,理顺各涉海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整合各涉海部门和沿海地区力量,尽早形成涉海环保工作团结治污、联合保护的新局面。完善联合执法和重点环保案件移送督办机制,要将海洋环境执法检查作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使碧海生态建设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引领浙江海洋经济新的腾飞,造福子孙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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